EXW貿易術語的外匯覈銷和出口退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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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術語條款下,貨物在工廠由賣家轉給買家,此後的所有費用及可能產生的風險均由買家負責,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此術語中出口的辦理是由買家自行完成,與賣家無關,即此交易實際屬於內銷,因此不能收匯,也就不存在外匯覈銷和出口退稅的問題了。
但是,現實操作中,一般默認有靈活處理的辦法,即貨物仍在工廠完成交接,但後續出口報關事宜以賣家名義進行,費用則由買家承擔。
如此情況下,實際是類似於FOB條款,可以按正常流程收匯結匯覈銷退稅。

報關單是的成交方式填那個,會不能退稅?

EXW成交方式申報,符合要求可退稅 案例一:他們公司出口業務是DHL快遞方式,外商給的訂單是EXW成交方式 ,運費由外商付款。
1.報關單成交方式填EXW,運費欄爲空;2.成交方式欄填FOB,就與訂單不一致。
再次提醒報關單需要與訂單一致,不要出錯。
出口成交方式爲EXW,符合以下五點可申請退稅 1、該貨物爲出口退稅貨物(即有退稅率) 2、出口商進行報關或者委託客戶的指定貨代以出口商名義報關 3、貨物實際離境或進入特殊區域 4、收匯(三類重點企業需收匯後才能申報退稅,其餘企業可以先退稅但必須與出口次年4月份申報期截止前收齊外匯) 5、財務上確認銷售

工廠出口報價是EXW條件,想自己報關退稅怎麼做PI??

EXW成交方式,就是出口商在家門口(多數爲出口商倉庫裏)就把貨物交付給買方,賣方不負責裝運,同時規定賣方無需負責清關,風險在倉庫就完成轉移。
很多人只看到了賣方無需報關和貨物的交貨地在境內就認爲這不是出口而是內銷。
國際貿易術語,是用來約定買賣雙方所要履行的義務、貨物風險何時及在哪轉移、運費如何劃分等事項的。
換言之,只要雙方協商同意某一事項不按貿易術語解釋來執行爲何不可呢?比如雙方約定報關由賣方操作等。
因此,做業務還要結合具體情況即咱們國家的外匯和出口退稅環境,試問賣方不報關,賣方怎麼收匯?賣方如何申請出口退稅呢? 1、出口收匯政策:依據匯發2012 38號、匯發2017 3號,我國的外匯政策堅持“誰出口誰收匯”,就是以誰的名義報關出口,就必須有誰來收匯,EXW成交方式下賣方不報關的話,賣方如何收匯呢?就算收匯了,外匯總量指標也是發生偏移了(只有資金流沒有貨物流),嚴重的會影響外匯分類等級。
2、出口退稅政策: 我國對於離境貨物的出口退稅要求必須是報關,即只有報關了,該貨物才屬於合法出口的貨物並具有了申請退稅的權利。
如果賣方不報關,賣方就沒有報關單信息,何談申請出口退稅呢?(這跟委託出口業務不一樣) 3、買方報關合規問題:按照國際貿易屬於解釋通則的解釋,EXW成交方式是由買方報關,但是境外企業對我國而言不具備進出口權,也就是說境外客戶是沒法直接報關的,必須委託承運人或買單報關。
目前實務中大部分都採用買單報關,這無形中爲賣單公司創造了騙稅的環境。
通過以上分析,EXW成交方式出口貨物,賣方必須爭取報關權利自行報關,或者讓客戶的承運人(指定貨代)以賣方名義進行報關(賣方委託)。
在報關時,報關單的成交方式要報“EXW”(原來的的時候海關報關係統中是沒有EXW這個成交方式的,對於EXW成交的要報FOB。
但從2016年年底開始海關增加了該成交方式,所有采用EXW成交的在報關時必須報成EXW,而不能再報FOB了) 對於採用EXW成交的,滿足什麼條件就可以符合出口退稅呢?需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1、該貨物爲出口退稅貨物(即有退稅率); 2、出口商進行報關或者委託客戶的指定貨代以出口商名義報關; 3、貨物實際離境或進入特殊區域; 4、收匯(三類重點企業需收匯後才能申報退稅,其餘企業可以先退稅但必須與出口次年4月份申報期截止前收齊外匯); 5、財務上確認銷售; 另外注意在單證備案時無需提運單。

工廠出口報價是EXW條件,想自己報關退稅怎麼做PI??

工廠出口報價是EXW 條件,想自己報關退稅怎麼做PI??工廠接了個外貿單,exw 條件的報價,但是想自己報關退稅,怎麼做PI跟客人描述?顯示全部 10被瀏覽 4,050 登錄後你可以不限量看優質回答私信答主深度交流精彩內容一鍵收藏登錄 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1、價格條款爲EXW,意味着雙方權責交割發生在出工廠的節點,也就是所謂出廠價。
價格條款有兩個主要用途,一是約定雙方關係(主要針對意外情況,例如吊裝上船時候掉海里了誰負責之類),另一個則是涉及到費用成本覈算(EXW意味着買方承擔工廠接貨後的所有費用及責任)。
2、自己報關退稅。
這個和價格條款沒有任何衝突的, 只要工廠具備出口相關資質以及操作體系,或者是委託出口服務方操作都可以,報關單價的價格條款申報EXW即可。
所以回到你的問題,PI的價格條款直接做EXW,發貨時自己報關就好。
2022-04-07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