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是什麼意思?

FOB(Free On Board),也稱“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
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隻,並及時通知買方。
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擴展資料fob的風險控制因爲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爲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
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FOB

FOB

由於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採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
這就意味着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隻上。
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後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離岸價格

離岸價格亦稱船上交貨價格。
是賣方在合同規定的港口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運載工具上,負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爲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的價格。
按照國際貿易慣例,一般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如下:(1) 賣方責任: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港口和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運載工具,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負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負責辦理出口手續,交納出口稅,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的簽證,負責提供有關的貨運單據。
(2) 買方責任: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名、船期及時通知賣方,負擔貨物裝上運載工具後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負責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貨運單據,支付貨款;負責在目的港收貨,辦理進口手續,交納進口稅。
離岸價格如果採用船舶以外的其他運載工具時,應分別註明,如“火車上交貨價格”、“卡車上交貨價格”、“飛機上交貨價格”等等。
相關規定 根據國際商會修訂公佈的《1980年貿易術語解釋的國際通則》 賣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裝運期內,按港口慣例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
2、負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各項費用和風險。
3、辦理出口手續,並提供合同規定的各項單證。
買方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並將船名及裝貨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貨物自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證,並支付貨款。
美國、加拿大等一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對離岸價格的解釋與國際商會有所不同。
由於各國的港口對離岸價格有不同的解釋和習慣,因此凡大宗貨物按離岸價格條件成交時,買賣雙方在裝貨費用由誰負擔等問題上一定要有明確規定,分清責任,防止誤解。
在一定條件下,進口採用離岸價格對進口國有一定的好處。
在離岸價格條件下,進口國可選擇本國的船舶運輸,向本國保險公司投保,這樣可避免肥水外流,商業風險相對較小。
完稅價格 對以離岸價格成交的進口貨物,怎樣確定其完稅價格 根據IMF規定,進出口商品價格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都以離岸價FOB計算,而將到岸價格CIF與其之差計入服務項目,這與國際慣例(出口商品按FOB計價,進口商品按CIF計價)是不同的。
在中國,進口貨物以境外口岸離岸價格FOB成交的,應加上該項貨物從境外發貨口岸運到中國境內口岸以前所實際支付的各段的運費和保險費。
如實際支付數無法確定時,可按有關主管機關規定的運費率(額)、保險費率計算。
(1)運費按主管機構的運費率(額)計算。
空運進口貨物,如運費超過貨價15%的,經進口人申請,海關批准,可減按15%計算。
(2)保險費按主管機構規定的保險費率計算。
陸、空、郵運進口貨物的保險費無法確定時,都可按貨價加運費兩者總額的3‰計得保險費。
保險費=(貨價FOB+運費F)×3‰ (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公式爲: 完稅價格=(貨價FOB+運費F)/(1-保險費率) 在徵稅時,進口貨物的運費、保險費如不能確定,各地海關一般直接採用以下方法: ①進口貨物以FOB價格成交,並以海運方式進口的,以常數6%計徵運、保費。
完稅價格(CIF)=FOB×1.06 ②進口貨物以FOB價格成交,並以鐵路或公路運輸方式進口的,以常數1%計徵運、保費。
完稅價格(CIF)=FOB×1.01經濟利益 離岸價格規避的是經濟利益 中國的進出口貿易中,大量地以FOB價格出口,以CIF價格進口,將貨物的國際物流權交給了國外企業。
這種現象的出現有以下原因: 一是世界上跨國公司的大量發展,而多數跨國公司都已進入我國,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和相關交易,均由國外的母公司實行統一控制。
二是多數與中國開展交易的國外企業,實力強大,高度重視物流管理,管理水平和能力強。
三是我國的多數企業認爲,爲了規避國際海運價格波動風險,只好作這樣的選擇。
四是出口企業惡性競爭的表現。
對於前兩種情況,在我國以離岸出口和到岸進口是自然的選擇。
FOB出口並沒有降低賣方的責任FOB、CIF都屬於裝運條款,賣方在裝運港口交貨,承擔貨物裝運港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買方承擔貨物裝運港船舷後的一切風險。
兩者所不同的只是由誰組織運輸和支付運輸、保險費用。
因而,可以說兩種交易條件的風險劃分是相同的,但是在貿易具體操作運輸過程中卻會產生風險和責任的變化。
知道貨物運輸合同與貿易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合同,運輸合同由組織運輸的一方與運輸企業訂立,由其選擇運輸企業和運輸方式。
未參與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只能是運輸合同的第三方,他的權利與義務只是來自於運輸合同的約定。
運輸企業只對與其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負責,向其提供優質服務。
而對於非其交易對象的我國進出口企業,則巧立名目收費,違背沒有約束力的承諾,甚至於損害對方的利益,轉嫁風險。
進出口企業控制運輸的利益 採取CIF出口、FOB進口,貨主自然要與運輸企業進行交易,既然是交易,那就存在着獲利的機會。
運輸交易能夠爲貨主帶來的利益有:採購的利益,在航運市場處於賣方市場的時代,貨主企業可以享受運輸市場充分競爭的好處,選擇有利的交易和交易條件而獲得利益;運作的利益,貨主企業通過參與運輸作業環節降低費用支出而獲利;管理的利益,通過物流策劃、組織和控制,降低物流、資金成本,開拓第三利潤源泉;風險防範的利益,風險會帶來損失,防範了風險就是收益。
國際航運本身就是有較大風險的活動,在與運輸企業保持密切地聯繫中,對運輸中的意外情況及時掌握和採取有效措施,能減少風險損失。
比如,不需要擔心提單欺詐,無須對不清潔提單煩惱,可以更加自主地進行電放。
總之,對運輸的控制和掌握被認爲是防止國際貿易欺詐的重要手段,而採取CIF進口、FOB出口,進出口企業全部放棄了以上的各種利益。
任何交易都存在着虧損的可能,開展國際物流管理,控制和管理運輸過程也會帶來風險和損失,這一方面是市場的風險,另一方面則是組織與管理的能力落後或缺位所帶來的風險。
進出口企業需要大力培養國際物流管理的能力大量的離岸出口和到岸進口,一方面給貨主帶來了被動,失去一個獲得經濟收益的機會;另一方面也對中國的運輸業發展構成危害,給我國的國際物流企業極大的壓力。
中國的國際物流業雖然在企業數量上有所增長,但是在質量上卻沒有發展。
而國外的物流企業卻大規模地進入中國,不斷控制中國的國際物流市場,進而形成市場壟斷。
要改變CIF進口、FOB出口的不利局面,中國進出口企業首先要建立國際物流管理的理念,培訓貿易專業人員掌握物流知識,重視物流管理人才引入,將物流管理的思想帶入國際貿易的交易、商品生產和組織、物流過程之中,以現代物流的原理指導商貿活動。
加強與對物流管理有較深體會且瞭解國情的我國國際物流專業企業合作,推動共同的發展,形成共贏的局面。

多少貨物可以走FOB?

FOB俗稱“離岸價”,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並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爲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這個並沒有明文規定最少多少貨物可以走FOB貿易方式,只是鑑於你聯繫的物流商,有沒有規定最低的起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