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五種舉報不受理?
關於市場監督的舉報,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一)投訴事項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或者本行政機關不具有處理權限的;(二)法院、仲裁機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已經受理或者處理過同一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三)不是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訴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被投訴人侵害之日起超過三年的;(五)未提供所要求的材料的。
12315能重複對商家進行舉報嗎?-YOLESTAR的回答
(八)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1.不屬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 2.購買後商品超過保質期,被投訴人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3.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調解的; 4.消費者協會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等其他組織已經調解或者正在處理的; 5.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部門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6.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超過一年的,或者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7.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
———————————— 因此,同一問題,不會受理。
展開閱讀全文 女性的直覺可信度有多高?煙雨平生 11 月,我出差的一個晚上,老公發了張洗澡後的照片給我。
照片裏,他裸着上半身,鏡頭對着盥洗臺上的鏡子。
他在向我賣弄身材,我卻敏銳的發現,我的小黑瓶換了個位置,從置物架上到了置物架下。
他一個大男人,用女生護膚品做什麼?我懷疑家裏有女人,但當時不可能趕回去,也不想打草驚蛇,而且,萬一猜錯了怎麼辦?12 月中旬,我再次出差,並故意提前回來,見他不在家,就給他打電話,他說和哥們兒在酒吧,我直接去了我們常去那家酒吧。
怎麼告村支書貪污?
告村支書貪污的步驟: 1、拿到村支書貪污的實質證據; 2、去鄉鎮紀委舉報; 3、鄉鎮紀委不受理或逾期不處理再去縣紀委舉報; 4、縣紀委不受理或逾期不處理再去地市紀委舉報; 5、地市紀委不受理或逾期不處理再去省紀委舉報; 6、省紀委不受理或逾期不處理再去中紀委舉報。
有人拿着實質證據逐級去舉報貪污很嚴重的百花洲文藝出版社原總經理姚雪雪,從2017年7月告到2019年4月,才作停職調查。
至今(2020年3月7日)沒有任何處理結果。
江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條例
江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條例是爲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舉報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所制定的條例。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江西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條例 通過時間: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條例條款 第一條爲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舉報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對在本省的單位和個人違紀、違法和犯罪的行爲,依法進行控告、檢舉的公民(以下簡稱舉報人),其舉報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省各級檢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和對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以及舉報內容有管轄權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受理舉報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依法受理舉報,共同做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工作。
第四條一切機關和組織都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五條保護公民舉報應當遵循爲舉報人保密、舉報有功受獎和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第六條舉報人可以通過面述、信函、電話或其他形式舉報,也可以委託他人舉報。
提倡公民使用真實姓名舉報。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說明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住址或被舉報單位的名稱,以及違紀、違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實、線索或證據。
舉報人捏造事實,僞造證據,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由於事實瞭解不全面而誤告、錯告等舉報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受理舉報機關應當爲舉報人舉報提供便利條件。
有條件的應當設置專用電話和專門場所,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號碼。
第八條受理舉報機關接到舉報後,應逐件登記,如實記錄,及時決定是否受理。
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受理,並自收到舉報後六個月內,將調查情況或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逾期不能告知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原因。
對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應自收到舉報後十日內,將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舉報人,並告知受理機關;需要代轉或移送有關機關和單位辦理的,應告知舉報人所轉送單位和轉辦時間。
舉報人未署真實姓名、地址,無法告知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舉報人對受理舉報機關的處理結果有異議或多次舉報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陳述意見,並由其上級機關在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答覆舉報人。
第十條受理舉報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舉報案件,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受理舉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接受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
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機關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舉報人認爲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被舉報人是近親屬或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處理的,有權向受理舉報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迴避要求。
情況屬實的,有關人員必須迴避。
第十二條嚴禁將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和舉報內容透露給被舉報人和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是單位負責人的,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該負責人所在單位。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受理舉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下列保密規定:(一)受理當面舉報應當在能夠保密的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旁聽和詢問; (二)舉報信件的收發、拆閱、登記、轉辦、保管和麪述或者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防泄露舉報內容和遺失舉報材料; (三)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複製; (四)調查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的情況時,應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出示舉報材料; (五)在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時,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受理舉報機關或上級機關控告。
本規定所稱打擊報復,是指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實施的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或假想舉報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爲。
打擊報復舉報人,情節較輕的,應給予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縱容、包庇或收買、指使他人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舉報人因舉報而受到紀律處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受理舉報機關應按照管轄權限予以糾正,或建議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及其上級機關予以糾正。
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因舉報造成舉報人及其親屬的名譽、財產受到侵害的,受理舉報機關應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舉報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對舉報有功人員,受理舉報機關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案件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受理舉報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扣壓、隱匿或私自銷燬舉報材料; (二)刁難、威脅舉報人; (三)毆打、污辱舉報人;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舉報;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十八條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和外國人舉報的,適用本條例。
單位舉報的,亦適用本條例。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1994年6月17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爲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舉報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對在本省的單位和個人違紀、違法和犯罪的行爲,依法進行控告、檢舉的公民(以下簡稱舉報人),其舉報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省各級檢察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和對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以及舉報內容有管轄權的機關或組織(以下簡稱受理舉報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依法受理舉報,共同做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工作。
第四條一切機關和組織都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依法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五條保護公民舉報應當遵循爲舉報人保密、舉報有功受獎和舉報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原則。
第六條舉報人可以通過面述、信函、電話或其他形式舉報,也可以委託他人舉報。
提倡公民使用真實姓名舉報。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說明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住址或被舉報單位的名稱,以及違紀、違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實、線索或證據。
舉報人捏造事實,僞造證據,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由於事實瞭解不全面而誤告、錯告等舉報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受理舉報機關應當爲舉報人舉報提供便利條件。
有條件的應當設置專用電話和專門場所,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號碼。
第八條受理舉報機關接到舉報後,應逐件登記,如實記錄,及時決定是否受理。
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應當受理,並自收到舉報後六個月內,將調查情況或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逾期不能告知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原因。
對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應自收到舉報後十日內,將不予受理的原因告知舉報人,並告知受理機關;需要代轉或移送有關機關和單位辦理的,應告知舉報人所轉送單位和轉辦時間。
舉報人未署真實姓名、地址,無法告知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九條舉報人對受理舉報機關的處理結果有異議或多次舉報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陳述意見,並由其上級機關在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答覆舉報人。
第十條受理舉報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舉報案件,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受理舉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接受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
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機關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舉報人認爲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與被舉報人是近親屬或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處理的,有權向受理舉報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迴避要求。
情況屬實的,有關人員必須迴避。
第十二條嚴禁將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和舉報內容透露給被舉報人和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是單位負責人的,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該負責人所在單位。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受理舉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舉報和查處舉報案件,應當嚴格遵守下列保密規定: (一)受理當面舉報應當在能夠保密的場所進行,專人接談,無關人員不得旁聽和詢問;(二)舉報信件的收發、拆閱、登記、轉辦、保管和麪述或者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防泄露舉報內容和遺失舉報材料; (三)舉報材料不準私自摘抄和複製; (四)調查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的情況時,應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舉報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出示舉報材料; (五)在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時,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受理舉報機關或上級機關控告。
本規定所稱打擊報復,是指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實施的侵害舉報人及其親屬或假想舉報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爲。
打擊報復舉報人,情節較輕的,應給予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縱容、包庇或收買、指使他人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舉報人因舉報而受到紀律處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受理舉報機關應按照管轄權限予以糾正,或建議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及其上級機關予以糾正。
舉報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採取保護措施。
因舉報造成舉報人及其親屬的名譽、財產受到侵害的,受理舉報機關應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舉報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對舉報有功人員,受理舉報機關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案件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受理舉報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扣壓、隱匿或私自銷燬舉報材料; (二)刁難、威脅舉報人; (三)毆打、污辱舉報人;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舉報;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爲。
第十八條港澳同胞、臺灣同胞、華僑和外國人舉報的,適用本條例。
單位舉報的,亦適用本條例。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