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南陽)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實施方案
1.發展“跨境電商+農產品”。
發揮國家級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範市和全國糧食生產基地的優勢,重點推動食用菌、艾製品、茶葉等優質農產品通過跨境電商渠道拓展國際市場,積極推進農產品質量認證和標準化建設,培育有機綠色農產品跨境電商出口品牌,打造適合農產品出口的跨境電商全產業鏈。
2.發展“跨境電商+製造業”。
培育壯大防爆電機、光電信息、生物醫藥、汽車配件、感光材料等特色優勢產業集羣,提升跨境電商應用水平。
支持企業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開拓“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市場,積極建設跨境電商垂直平臺,整合上下游產業鏈,促進製造業轉型升級。
食品類企業跨境電商怎麼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 保健食品註冊試驗項目 3批次產品自檢報告; 3批次產品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檢驗方法的方法學驗證; 1批次產品毒理試驗; 1批次產品動物功能試驗和(或)人體試食試驗;其他試驗(若有必要,如保健食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評估、菌株毒力試驗報告等)。
▶ 保健食品備案試驗項目 3批次產品功效成分或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檢驗; 3批次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全項目檢驗;若爲國產功能性保健食品,還需提供:所用原料(輔酶Q10、魚油、褪黑素、破壁靈芝孢子粉和螺旋藻)的全項目檢驗報告。
03 跨境電商平臺銷售的保健食品 當前,通過跨境電商平臺銷售的產品被按照“個人物品”管理,該類產品在跨境平臺銷售時,不需要獲得保健食品註冊或備案證書。
而隨着跨境電商在我國如火如荼開展,海關和跨境電商平臺越發重視跨境商品的質量管控。
以天貓國際爲例,根據《天貓國際跨境預包裝食品類產品技術規範 保健食品的補充要求》: 1)通過跨境保稅和直郵貿易模式在天貓國際銷售的保健食品應符合採購地的技術法規或標準的規定,並且滿足我國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規定。
跨境電商爲什麼很少有人做食品類目的,主要會遇到哪些挑戰?
食品這個類目一般是做不動的,特別是在跨境電商平臺上,由於各個國家的政策不一樣,其次就是在運輸的過程,比如餅乾這些東西容易碎掉,不適合長途跨國運輸,而且歐美國家對於食品這一塊的管控是非常嚴格,一些食品添加劑的量要求是非常的嚴格,所以,達不到標準,也就無法進行出口,所以很多跨境電商平臺,乾脆就對這一類目進行限制,一般都是本土賣家在做這個類目,跨境賣家很難去做. 更多關於跨境電商的知識,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和視頻,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小杰聊電商】跨境電商新趨勢 巴西VS東南亞誰更勝一籌?2113 播放 · 2 贊同視頻 小杰聊電商:【跨境電商出單祕籍】新手做Shopee如何快速出單?6 · 0 評論文章小杰聊電商:做跨境電商 剛出單 就遇到供應商沒貨【一件代發 靠譜嗎?】5 · 1 評論文章 小杰聊電商:做跨境電商 在1688搬磚 也能月入過萬?你需要掌握正確方法7 · 0 評論文章 小杰聊電商:2020年 做跨境電商機會在哪兒?掘金藍海東南亞市場shopee電商3 · 0 評論文章
跨境電商保稅區食品不用貼中文標籤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六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財發〔2018〕486號 )(下稱“486號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486號文規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B2C),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爲。
本文討論的即該定義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是否需要粘貼(含印製和標記)中文標識的問題。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網購保稅進口模式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直購進口模式 一、問題提出 486號文實施前,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必須粘貼中文標識。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在 (2015)杭拱民初字第210號 民事判決書中認爲,“被告銷售的案涉商品,包裝標籤確實不符合相關規定,其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籤,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2013年第133號 )第五條規定,應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燬處理。
” 人民法院報2015年6月11日報道的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張某和京東商城上某網絡科技公司網購案中,承辦法官認爲,“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和中文說明書,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詳細信息,否則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 486號文實施後,根據486號文第四條第(一)款的如下規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似乎並非必須粘貼中文標識,可通過網站提供中文電子標籤。
(跨境電商企業)3.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後方可下單購買。
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範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
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籤。
(3)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那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真的不需要粘貼中文標識了嗎?486號文已實施兩年有餘,司法實踐中法院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 二、法律規定 我們先看看現行及即將生效的法律、法規、政策、國家標準如何規定。
除通用規定外,本文主要討論食品行業的相關規定。
(一)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下稱“產品質量法”)第27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第36條規定,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產品質量法》上述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應當具有中文標識。
這是對商品是否需要附加中文標識的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下稱“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根據前述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
這是對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是否需要附加中文標識的特別規定。
第148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就上述《食品安全法》內容,2018年《食品安全法》亦有相同規定。
(二)部門規章 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8修正)第15條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海關總署《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8修正)目前現行有效,但海關總署已於2021年4月12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之日《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2018修正)廢止。
海關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進口食品的包裝和標籤、標識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對於進口鮮凍肉類產品、水產品,內外包裝上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國家(地區)文字標識;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籤必須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2009修訂) 第24條規定,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爲規範的中文,但註冊商標除外。
(三)規範性文件及工作文件 海關總署《關於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籤檢驗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2019年第70號 )第2條規定,進口商應當負責審覈其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是否符合我國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
審覈不合格的,不得進口。
但第5條規定,入境展示、樣品、免稅經營(離島免稅除外)、使領館自用、旅客攜帶以及通過郵寄、快件、跨境電子商務等形式入境的預包裝食品標籤監管,按有關規定執行。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關於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2013年第133號)第5條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籤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製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
產品包裝上無中文標籤或者中文標籤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做退貨或銷燬處理。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2016]56號)載明,經一般貿易途徑進口,且經過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監管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均應在其產品包裝上印製中文標籤。
通過郵寄、快件(如海淘、代購等跨境電商渠道)入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則不一定有中文標籤。
奶粉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目錄》所列範疇,經郵寄途徑進境的奶粉,如在合理自用範圍內,認定爲自用物品,沒有在其產品包裝上印製中文標籤的要求;如超出合理自用範圍,認定爲貨物,應當按照貨物辦理相關檢驗檢疫手續並在其產品包裝上印製中文標籤。
(四)國家標準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11年發佈的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GB7718-2011 )第3.8條規定,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
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在2014年發佈的《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中解釋進口預包裝食品應如何標示食品標籤時,認爲進口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籤可以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也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
三、裁判規則 我們在無訟案例中以“跨境”、“中文標識”、“中文標籤”爲關鍵詞,檢索到中級法院及高級法院於2019年至2021年期間裁判的裁判文書43份,其中涉及本文問題的裁判文書有8份,案涉商品皆爲食品,法院皆未以無中文標籤而認定案涉商品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法院的主要觀點如下:此外,我們亦注意到,2021年6月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發佈涉電子商務平臺十大典型案例之餘某訴寶博中國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原告餘某通過國內跨境電商平臺購買的可可粉外包裝無中文標籤,要求退一賠十,未獲杭州互聯網法院支持。
法院認爲本案的典型意義爲: 本案是國內首例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領域確認進口食品中文電子標籤與食品外包裝中文標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爲一種新興貿易模式具有特殊性。
本案明確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中,跨境電商已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並獲得消費者確認同意後,在商品訂購網頁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電子標籤視爲具有中文標籤,促進跨境貿易邁向數字化。
四、分析討論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是否適用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486號文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下稱“跨境電商企業”)定義爲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註冊企業,爲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該定義下,跨境電商企業可分爲跨境電商生產企業和跨境電商銷售企業。
顯然,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生產環節通常未發生在我國境內。
雖然跨境電商企業爲境外註冊企業,但由境內註冊的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下稱“跨境電商平臺”)爲其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且486號文規定跨境電商企業應委託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並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因此,我們認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銷售環節發生在我國境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活動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2009年《食品安全法》此處的用詞爲“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對於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的銷售是否發生在我國境內,有的行政機關認爲銷售行爲發生在境外,如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在 (2019)粵03行終791號二審中上訴稱,被舉報涉案商品銷售行爲發生在境外,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
但我們認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的銷售系發生於我國境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食品活動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
首先,如前述,本文討論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銷售平臺爲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的網上平臺,而跨境電商平臺企業系註冊於我國境內。
其次,即將於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74條規定,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市場採購、邊境小額貿易和邊民互市貿易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執行。
第75條規定,郵寄、快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和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辦理。
現行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59條規定,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食品以及邊境小額和互市貿易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辦理。
第60條規定,以快件、郵寄和旅客攜帶方式進出口食品的,應當符合海關總署相關規定。
上述現行及即將實施的《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皆規定,快件方式進口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應當符合海關總署的相關規定,雖然該兩個規定由海關總署發佈,屬於部門規章,但其皆明確載明系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可見海關總署認爲快件方式進口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
最後,我們檢索到的前述案例裁判文書顯示,原告主要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主張案涉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但未有法院明確認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活動不適用《食品安全法》。
(三)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是否需要粘貼中文標識486號文未對相關商品有粘貼實體中文標識的要求,但《產品質量法》又明確規定產品或者包裝上必須附加中文標識,《食品安全法》亦明確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
從嚴理解,486號文的規定似乎對《產品質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有所突破。
486號文由六部門發佈,效力位階上屬於規範性文件,而《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皆爲法律,《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效力等級高於486號文,顯然應當優先適用《產品質量法》和《食品安全法》。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作爲新興的消費交易方式,多次受到國家政策的鼓勵和支持,如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 國發〔2015〕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46號 )等。
在此種背景下,法院如何應對486號文對《產品質量法》及《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突破”,我們檢索到案例顯示,不同的法院給出了不同的裁判路徑。
1. 中文電子標籤與外包裝中文標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文提到的杭州互聯網法院2021年6月1日發佈的涉電子商務平臺十大典型案例之餘某訴寶博中國有限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通過對《食品安全法》的中文標籤進行擴大化解釋,進而確認進口食品中文電子標籤與食品外包裝中文標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商品訂購網頁使用符合要求的中文電子標籤應視爲具有中文標籤,根據此裁判規則,486號文並未突破《食品安全法》關於中文標籤的規定。
2. 適用電子商務法 2019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子商務法”)第26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部分法院通過對本條“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化解釋,將486號文的法源上溯到《電子商務法》,進而提高486號文的效力等級,獲得法律層面的裁判依據。
如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 (2020)滬03民終100號 二審中維持一審原判,一審法院未援引《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而依據《電子商務法》第26條規定,對夏某以涉案奶粉無中文標籤及蛋白質含量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爲由主張退貨退款及十倍賠償的訴請,不予支持。
3. 實質性標準判斷是否適用《食品安全法》十倍懲罰性賠償部分法院從《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發,認爲消費者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可能沒有中文標識應有合理預期,跨境電商企業不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魯02民終8246號 二審判決書,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鄂01民終8366號 二審判決書。
此外,就行政監管層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粵03行終1704號 二審行政判決書載明,案涉食品未粘貼中文標籤,原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現已劃入海關)認定被舉報商品進口環節不存在違法行爲即認定被舉報商品不存在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021年4月16日,拱北海關在其官方網站回覆“跨境電商海外店鋪產品需要中文標籤嗎”的諮詢問題時,答覆“跨境電商化妝品可能無中文標籤,如有需要,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籤。
”綜上,我們認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無需粘貼中文標識,但需根據486號文的規定附加中文電子標識。
最後,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標識合規,無論是跨境電商企業、其境內代理人還是跨境電商平臺,我們建議都嚴格按照486號文第四條第(一)3項的規定,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告知“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籤。
”同時,在網站中提供商品中文電子標籤。
(以上) 本文2021年6月7日發表於公號”跨境電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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