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爲確保eBay用戶的安 全,eBay不允許賣家在eBay平臺上刊登被禁止(banned)、召回(recalled)或對買家有危險的物品。所有售賣電動踏板車/電動自行車(e-scooters/e-bikes)的賣家必須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和eBay站點政策。本文概述了eBay美國站、英國站、德國站和澳大利亞站關於電動踏板車/電動自行車(e-scooters/e-bikes)的相關政策。
政策概述
關於電動踏板車(e-scooters)和電動自行車(e-bikes)銷售適用的法律法規可能因國家而異。請仔細查看相關要求,以確保所售賣的產品符合當地法規。
由於不同國家的相關適用法律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eBay站點針對電動踏板車/電動自行車(e-scooters/e-bikes)售賣制定了不同的要求。
美國站政策概述
- 懸浮滑板(hoverboards)、自平衡踏板車(self-balancing scooters)、電動滑板(electric skateboards)、電動滾輪溜冰鞋(electric roller skates)、電動摺疊自行車(electric pocket bikes)、電動滑板車(electric kick scooters)、電動獨輪腳踏車(electric unicycles)及其他通常供一人使用的個人電動交通設備(personal e-mobility devices)必須通過UL 2272安 全標準認證,包括所有電池(batteries)和充電器(chargers)。物品刊登必須註明物品已通過UL 2272標準認證,並根據要求提供適當的核證文件,如添加UL產品iQ文件,或來自其他合格測試實驗室的可證明該產品的驗證文檔以證明產品符合 UL 2272 標準。
- 電動自行車(E-bikes)必須通過UL 2849安全標準認證,包括所有電池(batteries)和充電器(chargers)。物品刊登必須註明物品已通過UL2849標準認證,並應要求提供適當的認證文件,如添加UL產品iQ文件,或來自其他合格測試實驗室的可證明該產品的驗證文檔以證明該產品符合UL 2849標準。
- 此外,eBay建議賣家在物品刊登描述中通過添加“certified to UL standard 2849” 或者 “certified to UL standard 2272” 。
英國站政策概述
- 所有要求顯示CE標誌/英國CA標誌的產品必須帶有CE/英國CA標誌,並且賣家必須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此信息,同時提供相關認證文件。
- eBay英國站允許企業賣家(Business sellers)售賣符合適用監管規定和安 全標準的新型懸浮滑板(hoverboards)或自平衡踏板車(self-balancing scooters)。賣家必須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清晰易懂的CE認證掃描件,以證明所刊登懸浮滑板(hoverboards)符合“第(2006/42/EC)號機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所有售賣電動踏板車(electric scooters,簡稱“e-scooters”)的賣家必須在物品描述中添加以下免責聲明:“Warning: It is illegal to ride electric scooters on public roads (except under very specific circumstances), pavements or cycle paths. They are intended only for use on private land with the owner’s permission”
電動自行車的至大電機功率爲250W,至高速度爲25km/h (15.5mph)。
所有售賣電動自行車/電動踏板車(e-bike/e-scooter)的賣家還可以向買家提供來自英國政府關於如何在家中爲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踏板車安全充電說明。
德國站政策概述
eBay德國站不允許刊登以下產品:
- 被製造商或主管部門召回的產品
法律或政府法規禁止的產品
不允許個人賣家售賣自平衡踏板車(self-balancing scooters)或電氣配件(electrical accessories)。
不允許銷售二手自平衡踏板車(used self-balancing scooters)和二手電氣配件(used electrical accessories),如電池(batteries)和充電器(chargers)
所有要求帶有CE標誌/UKCA標誌的產品必須提供CE/UKCA標誌,並且賣家必須在物品描述中添加此信息,並準備好必要文件。
僅允許商業賣家售賣自平衡踏板車(self-balancing scooters)。自穩定踏板車(Self-stabilizing scooters)必須符合所有法律規定和必要的安全標準。此外,賣家必須獲得CE認證,用於確認所售賣的自穩定滑板車符合歐盟第2006/42/EC號機械指令(EU 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的規定,上述合規信息必須在物品描述中以可讀的形式展示。
澳大利亞站政策概述
懸浮滑板(Hoverboards)、自平衡踏板車(self-balancing scooters)及電池、充電器等零部件必須符合《2018年消費品安 全標準》(Consumers Goods Safety Standard 2018)中載列的安全規定。自平衡踏板車(Self-balancing scooters)必須通過UL 2272安全標準認證。
賣家必須在物品刊登中註明物品已通過UL 2272標準認證,並應要求提供適當的核證文件,如添加UL產品iQ文件,或展示來自其他合格測試實驗室的認證或核證文件,以證明該產品符合UL 2272標準,並且僅提供至美國和加拿大及澳大利亞境內運送服務。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以上內容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雨果跨境立場!本文經原作者授權轉載,轉載需經原作者授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