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背景
由於通過有線方式充電的某些類別的無線電設備(如手持移動電話、平板電腦、數碼相機等)的充電接口規格不統一、不兼容,無線電設備與充電器等配件之間的互操作性受到阻礙。因此,爲促進歐盟的綠色和數字化轉型,提升消費者的便利性,歐盟在2022年11月23日公佈了《無線電設備指令》(RED)的修正案(EU) 2022/2380(下稱“通用充電器指令”),要求爲商品配備符合EN IEC 62680-1-3:2022標準的USB Type-C端口、爲消費者提供購買不帶充電器商品的選擇(如果商品也提供充電器)、在商品標籤和在線商品信息中顯示象形圖,表示商品是否提供充電器以及充電設備兼容的額定功率等信息。
二、適用商品範圍
自2024年12月28日起,通用充電器指令的規則將適用於以下商品:
(1)手持式手機( handheld mobile phones);
(2)平板電腦(tablets);
(3)數碼相機(digital cameras);
(4)頭戴式耳機(headphones);
(5)耳麥(headsets);
(6)掌上游戲機(handheld videogame consoles);
(7)便攜音箱(portable speakers);
(8)電子閱讀器(e-readers);
(9)鍵盤(keyboards);
(10)鼠標(mice);
(11)便攜式導航系統(portable navigation systems);
(12)耳機(earbuds)。
通用充電器指令的規則將於2026年4月28日起適用於筆記本電腦,包括輕薄筆記本電腦、超便攜式電腦、混合型筆記本電腦、可轉換筆記本電腦和上網本。
以下無線電設備不包括在內:
(1)專爲視聽部門或安全和監控部門設計的數碼相機;
(2)單獨銷售的耳機充電盒。
三、自 2024年12月28日起適用商品需要滿足的要求
1、電子設備的協調充電端口
受通用充電器指令約束的無線電設備需配備 USB Type-C充電端口。只要所涵蓋的無線電設備配備了標準EN IEC 62680-1-3:2022中所述的USB Type-C型端口,則不禁止產品上同時配備了其他端口。這樣一來,消費者可以使用任何USB Type-C型充電器爲其設備充電,無論設備品牌是什麼。
2、協調快速充電技術
協調快速充電技術有助於防止不同的生產商不合理地限制充電速度,並有助於確保在使用任何兼容充電器爲設備充電時,充電速度相同。
關於“標準”充電,對於適用範圍內的無線電設備,如果可以通過有線充電以高達 5 伏的電壓、高達 3 安培的電流或高達 15 瓦的功率進行充電,則必須配備符合EN IEC62680-1-3:2022標準的USB Type-C充電端口,並可以使用符合相同標準的充電線纜進行充電。
關於“快速”充電,對於適用範圍內的無線電設備,如果可以通過有線充電以高於 5 伏的電壓、高於 3 安培的電流或高於 15 瓦的功率進行充電,則必須支持符合EN IEC 62680-1-2:2022的USB PD快充協議。除USB PD快充協議外,允許繼續使用其他充電協議,但其他充電協議不應阻止、限制USB PD快充協議和無線電設備中集成的協調充電硬件(插座、芯片等)可實現的最大功率。
3、將充電器的銷售與電子設備的銷售分開
當經濟運營商向消費者提供涵蓋的無線電設備以及充電設備的選項時,經濟運營商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不帶任何充電設備購買該無線電設備的選項。消費者無需購買新的充電設備即可購買新的電子設備。
4、爲消費者提供更好的視覺和書面信息
經濟運營商必須使用歐盟無線電設備指令附件Ia第三部分規定的用戶友好且易於訪問的象形圖,以圖形形式顯示有關該無線電設備是否包含充電裝置的信息。象形圖應以清晰可見的方式印在包裝上或以貼紙形式貼在包裝上。並且在遠程銷售的情況下,在商品價格附近顯示。象形圖應具有以下格式:
(1)如果無線電設備包含充電裝置:
(2)如果無線電設備不附帶充電裝置:
(3)額定功率
字母“XX”應替換爲無線電設備充電所需的最小功率對應的數字,該數字決定了充電設備爲無線電設備充電所需提供的最小功率。字母“YY”應替換爲無線電設備實現最大充電速度所需的最大功率對應的數字,該數字決定了充電設備爲實現該最大充電速度至少需要提供的功率。當充電器適用USB PD時(充電功率超過5V,電流量超過3A或輸出功率超過15W),則須表明簡稱“USB PD”。
此外,無線電設備隨附的說明書中必須提供有關充電能力和兼容充電設備的規格信息。此信息必須包括設備所需功率的信息以及它是否支持協調快速充電。
以上內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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