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賣通出口歐盟商品資質管控--無線電設備出口法規須知圖片來源:跨境白武士 James

全球速賣通發佈關於加強出口歐盟商品資質管控公告,公告如下:

全球速賣通出口歐盟商品資質管控--無線電設備出口法規須知圖片來源:全球速賣通

商品合規一直是速賣通關注重點,爲了應對當下全球消費者的需求增長,保障商家安全公平的交易環境、提升消費者體驗以及滿足各國合規和安全要求,速賣通要求商家發佈的商品符合目的市場的相關法律及規定。任何銷往歐洲地區的商品需要嚴格符合歐盟相關的商品合規及商品安全要求。

平臺擬進一步加強售往歐盟的嬰幼兒玩具、電子電器、小家電、裝飾燈具、醫療器械、化妝品、珠寶飾品、運動戶外、安全防護等品類的商品管控。商家需確保自己提供的商品符合銷售國當地的相關法律法規。

具體類目的合規要求,平臺將結合各國合規及法律安全要求,對於不滿足目的國合規要求的商品(包括但不限於缺失CE證書,EMC/LVD檢測報告,ROHS檢測報告及商品外包裝標籤圖(包含產品信息、生產企業信息、歐代責任人信息以及資質Logo及必要警示語)等,速賣通可能對相關商品屏蔽區域化市場,對於惡意規避的商品將執行下架扣分等處罰。

今天讓我們來了解下無線電設備出口法規須知

法規背景:

無線電設備在進入美國和歐盟市場之前都需要遵守當地法規要求。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 (FCC) 對可以發射無線電波的電子裝置(稱爲“無線電射頻設備”或“RF設備”)進行監管,因這些裝置有可能對9千赫到3000千兆赫範圍內的無線電服務造成干擾。幾乎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設備)都能發射射頻能量,其中絕大多數產品都必須經過測試,以證明產品中包含的每一種電子功能都符合FCC的規定。射頻設備在上市或進口到美國之前,必須根據 47 CFR part 2使用適當的設備授權程序獲得批准。

於2014年發佈的無線電設備指令2014/53/EU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簡稱RED指令)已於2016年6月12日正式生效並取代無線電和電信終端設備的指令1999/5/EC (Radio and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簡稱R&TTE)。2016年6月13日起,所有歐盟成員國應採用新無線電設備指令 (RED) ,而所有無線電產品由2017年6月13日起進口至歐盟國家都必須符合最新無線電設備指令 (RED)。

管控範圍:

需要獲得美國 FCC 授權的裝置示例包括但不限於:

1.Wi-Fi 裝置

2.藍牙裝置

3.手機

4.具有蜂窩網絡連接的電子平板電腦和其他裝置

5.雙向無線電和對講機

6.自動識別系統 (AIS) 裝置

7.廣播發射機

8.信號增強器

歐盟RED 法規中無線電設備的定義爲:

1.任何出於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目的而有意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的電氣或電子產品,或

2.任何出於無線電通信和/或無線電測定目的而有意發射和/或接收無線電波且裝有配件(如天線)的電氣或電子產品

電視機、遙控器、頭戴式耳機、無線電通訊器,以及用於電臺和電視廣播的無線電設備都受RED指令管控。此外,RED 附錄 I 中列出了一些例外情況,包括:

1.專門用於公共安全,國防,國家安全或國家經濟福祉活動的無線電設備

2.業餘無線電套件

3.船用設備

4.空降產品,零件和器具(根據EC216/2008第3條的規定)

5.定製的工具包僅用於研究和開發活動

法規要求:

1. 美國:

對於不同的無線電設備,FCC授權具有兩種不同的程序,分別爲:FCC SDoC和FCC Certificate使用哪一種授權程序取決於無線電設備的類型,有些情況下,一個設備可能有不同的功能以至需要一種以上的批准程序。

1.FCC SDoC:即自我驗證,合規責任方確保其產品進行了必要的檢測(測試可以不在FCC認可的實驗室進行),以確認產品符合相關的技術標準並保留檢測報告。合規責任方必須位於美國,但不需要向FCC委員會或者TCB提交設備授權申請。需要注意的是,根據SDoC程序授權的設備不會列在委員會數據庫中。適用於SDoC的設備包括商用計算機、TV和FM的接收器及FCC Rule Part 18 的非大衆消費者使用的工業、科研和醫療設備。

2.FCC Certificate:即ID認證,Certification是對最有可能對無線電服務造成有害干擾的射頻設備最嚴格的審批程序。它是由FCC認可的電信認證機構(TCB)根據責任方(如製造商或進口商)提交給TCB的支持文件和測試數據進行評估而頒發的設備授權,如果符合FCC規則的要求則給設備授權一個FCC ID號碼。Certificate程序要求的測試須在FCC認可的測試實驗室進行,所有獲得Certificate的設備的技術參數和說明資料都會公佈在委員會維護的公共數據庫上。此外,使用SDoC程序進行批准的設備也可以選擇使用Certificate程序。適用於Certificate的設備包括低電發射器如無繩電話、自動門的遙控器、無線電遙控玩具和安全警報系統,Part 15的故意性發射無線電頻率能量的設備,Part 18的大衆消費者使用的工業、科研和醫療設備,自動變頻接收器和超再生接收器,電視接口設備,以及家用電腦及其外設。負責方應使設備上有FCC ID的標記。

FCC認證標準

FCC的主要標準如下,其中FCC PART 15和PART 18應用最爲廣泛:

1.FCC PART15 C/E/F 意圖輻射裝置測試

2.FCC PART 18 工業、科學以及醫學設備

3.FCC PART 22 公共移動通信服務

4.FCC PART 24 個人通信服務

5.FCC PART 25 衛星通信服務

6.FCC PART 27 其他FCC無線通信服務

7.FCC PART 68 電信終端設備

2. 歐盟:

出口歐盟的無線電設備需要符合Directive 2014/53/EU,即RED指令,該指令爲無線電設備在歐盟內投放市場和投入使用確立了管理框架。RED 規定了製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應履行的義務,以下是各種不同身份對應的定義:

1.如果您自己製造無線電設備,或者請人設計和製造無線電設備並以您的名義或商標進行銷售,則您具備製造商的身份。

2.如果製造商爲您提供書面授權,讓您代表他們完成特定任務,則您具備授權代表的身份。

3.如果您在歐盟成立公司,並且將歐盟境外的無線電設備銷往歐盟,則您具備進口商的身份。

4.如果您銷售或供應無線電設備,但並非該設備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則您具備分銷商的身份

RED指令中關於無線電設備在歐盟市場上市銷售的主要要求概括起來就是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DoC)EU CE marking,CE marking上還需附帶完成無線電設備合規評估的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的標識號。此外還需確保無線電設備標籤符合要求,即標籤上需要附有商品名稱、註冊商標名稱或註冊商標,以及可以聯繫到製造商和/或進口商的通訊地址,同時還需標註設備類型、批次、序列號或可供識別的其他元素。

對於製造商而言,其責任包括:

1.在無線電設備上市之前起草技術文檔(Technical documentation)並經常更新

2.爲無線電設備進行相關的合規評估並按指定格式起草歐盟合規聲明(DoC)

3.將 CE 標誌以明顯、清晰、不可磨損的方式貼在無線電設備或其銘牌上,同時貼在包裝上

4.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附有類型、批次、序列號或者其他可供識別的元素,並在無線電設備上標示生產商名稱、註冊商標名稱或註冊商標,以及能夠聯絡上生產商的通訊地址

5.在無線電設備投放到市場後,保存技術文檔及歐盟合規聲明,爲期10年

6.確保無線電設備的各項生產程序符合RED指令,採取措施包括:針對存在的風險進行抽樣測試(如適用)、調查、保存投訴和不合規無線電設備記錄表,並讓分銷商瞭解此類監控情況

進口商的責任包括:

1.確保製造商已執行相應的合規評估程序

2.確保製造商已起草技術文檔

3.確保無線電設備帶有 CE 標誌

4.在無線電設備上標示其名稱、註冊商標名稱或註冊商標,以及可供聯絡的通訊地址

5.對於由他們負責的設備,確保其存儲或運輸條件不會妨礙其符合基本要求

6.針對存在的風險進行抽樣測試(如適用)、調查、保存投訴和不合規無線電設備記錄表,並讓分銷商瞭解此類監控情況

分銷商的責任包括:

1.根據 RED 的要求謹慎行事

2.對於由他們負責的設備,確保其存儲或運輸條件不會妨礙其符合基本要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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