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一下外貿中的D/A付款方式,這種付款方式風險怎麼樣?
謝邀! D/A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爲條件。
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後,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
由於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之後,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以提取貨物。
所以,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於遠期匯票的託收。
承兌交單是國際貿易常用的一種付款方法。
出口商通過託收銀行指示代收銀行在進口商承兌匯票後,向進口商發放所有權及其他貨運文件。
出口商將面對進口商不如期結款之風險。
如何理解O/AD/AD/P付款方式的區別?
如何理解O/A D/A D/P付款方式的區別?關注者 6被瀏覽 9,133 登錄後你可以不限量看優質回答私信答主深度交流精彩內容一鍵收藏登錄揚沙金融狗 O/A是延期付款,與T/T的即期付款對應。
D/P、D/A是跟單託收業務的兩種形式:出口方將貿易單據(作爲物權憑證的提單及其他文件)交至本國銀行(託收行/寄單行),由該行將單據寄至海外合作銀行(代收行),代收行依據約定的條件向進口方交付貿易單據,託收業務依據URC 522規則操作。
其中D/P付款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爲交單條件。
即進口方付款給代收行,才能領取單據;而D/A承兌交單,是以進口方的承兌爲交單條件。
即進口方對交單行進行匯票的承兌簽章後即可領取單據,也就是說打張白條就可以提貨了。
2020-09-19 09:56
D/P,D/A,T/T,L/C,幾種付款方式的區別是什麼?
1、四種付款方式的定義不同:D/P:英語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的縮寫,付款交單的意思,指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清貨款後,纔可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方的一種結算方式。
D/A:英語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的縮寫,承兌交單的意思,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爲條件,一般承兌時會註明具體付款的日期。
T/T:英語Telegraphic Transfer的縮寫,電匯的意思,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拍發加押電報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L/C:英語Letter of Credit的縮寫,信用證的意思,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2、四種付款方式的付款時間不同:D/P:又即期D/P和遠期D/P。
其中即期D/P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進口方見票後即須付款,貨款付清時,進口方取得貨運單據;遠期D/P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進口方承兌後,於匯票到期日或匯票到期日以前,進口方付款贖單。
D/A: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提出示文件,要求承兌匯票,付款人在匯票上籤署,批註“承兌”字樣及日期,如DA30天。
T/T:又分爲前T/T和後T/T。
其中前T/T是指先付20%~40%定金,剩餘80%~60%的尾款在出貨前給全;後T/T是指發完貨後,買家付清餘款。
如客人先給30%定金,另外70%是客人見提單(BL,B/L) 複印件付清餘款。
L/C:又分爲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其中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付款;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如LC45天。
3、四種付款方式的付款流程不同:D/P的付款流程:貨物出運後,賣方向其往來外匯銀行提出辦理D/P託收的要求,填寫託收指示書並交付全部單據;賣方往來銀行將全套單據分兩批寄送買方往來銀行;買方銀行收到全部單據後將單據向買方進行提示;買方向買方銀行支付款項(即期D/P情況),或者買方審覈單據後予以承兌並在到期時付款(遠期D/P的情況);買方銀行在收到買方款項後將全部單據交給買方;買方銀行將收到的款項轉交給賣方銀行,並由賣方銀行轉交給賣方。
D/A的付款流程: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後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後,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銀行履行付款義務。
T/T的付款流程:合同簽訂後即要求買方電匯支付20%~40%定金,貨物裝船後將全套的單據,如產地證、提單、發票、裝箱單等一起傳給國外客戶,要求國外客戶付尾款。
L/C的付款流程:貨物出運後,受益人審覈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審覈單據無誤後,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開證行覈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4、四種付款方式的安全性不同:D/P:在D/P付款方式中,銀行並不審覈單據的內容,銀行也不承擔付款義務。
銀行只是提供轉交單據、代爲提示單據、代爲收款轉帳等服務,所以其安全性沒有LC高。
D/A:所謂承兌就是匯票付款人(進口方)在代收銀行提示遠期匯票時,對匯票的認可行爲。
承兌的手續是付款人在匯票上籤署,批註承兌字樣及日期,並將匯票退交持有人。
所以不論匯票經過幾度轉讓,付款人於匯票到期日都必須憑票付款。
T/T:屬於商業信用,付款的最終決定權在於客戶。
所以安全性沒有L/C付款方式高。
L/C:由銀行開出信用證並承偌付款,屬於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所以安全性較高。
擴展資料:L/C付款方式所涉及的責任方:1、開證人: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及買方或者進口商。
具有根據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的義務。
2、受益人: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
3、開證行:指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具有第一性付款責任。
4、通知行:指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
5、議付行:指願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
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並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
6、付款行:指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
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
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持有人追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付款交單D/P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D/A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T/T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L/C
票據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
無障礙登錄/註冊銀行票據金融金融業票據中的背書是什麼意思? 背書: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給予他人,在票據背面、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爲。
背書是《票據法》規定的轉讓票據權利的唯一方式 ,背書人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的,承擔保證其後手可得到承兌、付款義務。
(一)背書轉讓法律效力(2不) 1.不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 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爲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經其承諾。
2.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 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票據權利人轉變爲票據義務人,並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責任。
3.具有更強轉讓效力 (二)背書連續: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籤章依前後次序銜接。
1.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持票人應當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2.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票據權利,否則其他票據債務人可以以此抗辯。
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爲,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三)分類(目的不同) 轉讓背書: 1.限制背書(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1)出票人限制背書 ①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②再轉讓,背書無效 (2)背書人限制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A (出票人)→B→C→D→E: ①如果出票人A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B如果再將票據背書轉讓,那麼此轉讓行爲無效 ②如果是非出票人B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B僅僅是對直接後手C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而對D、E等所有間接後手不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D、E等所有間接後手不能向B進行追索 但票據背書鏈條中的其他都正常,不受影響。
2.附條件背書(有效) (1)背書附條件,背書有效,所附條件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發生民法上效力) (2)票據出票時附條件,票據無效 3.部分、分別背書(無效):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背書、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4.期後背書(無效):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
背書轉讓,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1)3種情形: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超過付款提示期限 (2)理論上,期後背書應當無效,不能發生一般背書的效力,只能具有通常的債權轉讓效力 (3)對期後背書處理,規定“期後背書的背書人仍需要承擔票據責任” 5.回頭背書(有效) (1)以自己的前手爲被背書人進行背書 (2)持票人爲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3)持票人爲背書人的,對其後手無追索權 A(出票人)→B→C→D: ①如果D以出票人A爲被背書人,A不得行使對B、C和D追索權 ②如果D以非出票人B爲被背書人,B不得行使對後手C、D的追索權 非轉讓背書: 1.委託收款背書(禁止再轉): (1)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 (2)禁止再背書轉讓: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2.質押背書 (1)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單純交付不行: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行使匯票權利。
(2)如果出質人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籤章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是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2021-01-03 00:41 贊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