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頻網

多頻網絡(MFN)是使用多個無線射頻通道來傳輸媒體內容的網絡。
數據網絡,如無線通信網絡,在爲單個終端提供的個性化服務,和爲大量終端提供的衆多服務當中,必須做出權衡。
例如,將多媒體內容分發到大量的資源受限的便攜式設備(用戶)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因此,對於網絡運營商,內容零售商,和服務供應商來說,擁有一種快速高效分發內容和/或其他網絡服務的方式,並以此方式提高帶寬利用率和功率效率,非常重要。

蘋果13promaxMN開頭什麼意思?

iPhone 型號號碼以M開頭就是代表是零售機的意思,如下圖: 零售機 所以就說明你這臺 iPhone 13 Pro Max 是屬於零售機; 有關於 iPhone 型號號碼的解釋 iPhone 型號號碼以N開頭就代表機器是屬於官換機; iPhone 型號號碼以3開頭就代表機器是屬於演示機; iPhone 型號號碼以F開頭就代表機器是屬於官翻機; iPhone 型號號碼以5開頭就代表機器是屬於權益機; 其次區分 iPhone 是不是官換機,演示機,官翻機,權益機,BS 資源機可以通過【果粉鑑定服務號】選擇“深度查詢”來進行查詢識別,如下圖: 官翻機 辨別 iPhone 屏幕是否原裝可以通過以下教程來進行識別

亞馬遜新手FBM自發貨到底應該怎麼做?

自配送FBM/MFN 一、FBM/MFN概念 1、FBM/MFN概念 FBM/MFN就是賣家自配送,意思就是指賣家自己把在亞馬遜的訂單給發貨到買家手上,庫存、包裝、配送、售後都是要賣家自己負責的。
FBM與MFN是沒有區別的,都是賣家自配送的兩種不同的叫法,MFN(賣家配送網絡)、FBM(賣家自配送)。
他們的流程都是一樣的。
2、FBM/MFN優勢 ①投入成本靈活:選擇自配送不需要去囤貨,可以自己選擇物流商或配送方式,成本可以自己把控。
②倉儲成本低:我們選擇自配送之後,我們不需要囤貨也就不需要支付多餘的倉儲費用,大大降低了成本。
③庫存靈活:我們可以不需要積累庫存,可以當有訂單的時候我們在去發貨,這可以減少庫存壓力。
④:選品範圍廣:我們選品更靈活,如果選擇FBA就有一些商品限制,我們就可以選擇更多的商品。
⑤配送範圍廣:我們可以自行選擇不同的物流公司來進行不同的配送需求,在配送方面也更加的靈活、廣泛。
3、FBM/MFN適用場景 ①作爲FBA的補充:當有一些用FBA配送都無法運輸的情況時,比如商品體積大、重量、類目限制等等,這時候就可以選擇FBM/MFN類進行配送。
②庫存掌握在自己手中,靈活調配:FBM沒有庫存要求,可以進行靈活的調整,不需要大量囤貨,而且選擇FBM/MFN都不需要支付海外倉的費用。
③根據庫存情況,自由轉換配送模式:有時候我們的FBA配送的庫存不足的時候,我們就可以換成FBM/MFN配送,能有效的增加銷量。
4、FBM/MFN常見運輸方式 ①郵政包裹:它的價格低並且配送的範圍廣泛,但是它的時效慢,不同的包裹有不同的價格,價格波動大。
有配送追蹤,但平郵選項追蹤難。
退貨是退回到發件人。
②國際快遞:速度快、好追蹤,但價格高,有商品限制。
有配送追蹤,退貨退回發件人。
③國際專線:速度快,但價格高、收件的範圍很有限,有配送追蹤,退貨退回發件人。
④海外倉儲送:時效快,沒有品類限制,但有一定的滯銷風險和庫存壓力,會增加VAT成本,有配送追蹤, 退貨是退回海外倉。
5、賣家配送績效指標績效指標就是亞馬遜用來評估賬戶運營好壞的標準,各種指標都有一個達標值,如果不達標的話會導致賬戶受限等等。
績效指標可以提高賣家的銷售、運營能力,也給買家提供了更好的購買意見。
影響績效指標的指標有6個,可以在賣家平臺上查看,然後進行鍼對性的改善調整。
①訂單缺陷率:簡稱ODR,低於1%,才能在亞馬遜上銷售商品,反之有可能會導致賬戶停用。
②取消率:指賣家自己取消訂單的指標(買家取消不算計其中),當然亞馬遜系統會設置一個7天時間限制,當有訂單時,如果超過7天的時間限制沒有去發貨的話,亞馬遜平臺就會自動取消訂單。
取消率低於2.5才能在平臺銷售商品,反之會導致賬戶停用。
③遲發率:值發貨時間超出了指定發貨時間,在要求時間內沒有發貨會被平臺定爲一個遲發。
遲發率低於4%才能銷售商品,反之會導致賬戶停用。
④有效追蹤率:30天內具有有效追蹤編碼,,我們需要讓買家瞭解物流追蹤,當高於95%能有效提高評分和銷量。
⑤準時交貨率:指在指定時間內把貨件送到買家手上,準時收到貨能有效的提高購物滿意度。
高於97%能給買家帶來更好的購買體驗。
⑥退貨不滿意率:指因爲各種導致買家產生負面退貨,需要維持低於10%,有買家提出負面反饋的話,需要及時的解決。
6、配送時間設置及管理 我們可以合理的安排配送時間,更好的滿足顧客配送需求。
①默認配送地址:有訂單實際發貨地址、電子郵件與電話等信息,能保存到賬戶裏,到選擇地址會自動顯示出來。
②在配送設置中的一般設置裏點擊默認配送地址旁邊的編輯就可以進行添加新的地址,以及選擇時區,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地址名稱、國家地區和郵編等的信息。
③可以藉助配送模板來管理多種商品的配送設置。
可以爲特定SKU組創建最多20個配送模板。
點擊創建新模板就可以創建模板了,然後設置配送的服務級別和配送區域。
然後保存,完成配送模板設置。
7、國際銷售訂單的退貨方式及流程 北美、日本、歐洲站點的買家訂單處理國際退貨時,如果在配送給美國買家的商品金額不足10美元的訂單時,要提供給平臺有效的美國退貨地址。
平臺會自動爲符合退貨條件的買家生成地址的預付費退貨標籤的。
三種退貨方式: ①賣家退款,買家不退貨:我們賣家需要全額退款,不需要買家把產品退回。
②賣家提供,買家國內退貨選項:賣家發給買家所在國家/地區的退貨地址,然後買家把產品發往退貨地址。
③賣家提供預付費國際退貨配送標籤:提交退貨申請的同時,需要同步我們的預付費退貨郵寄標籤。
(預付費退貨郵寄標籤需要包含追蹤編碼)

如何評價蘋果的電子書反壟斷法訴訟敗訴?

如何評價蘋果的電子書反壟斷法訴訟敗訴? 登錄/註冊 蘋果公司 (apple inc.) 電子書 反壟斷 反壟斷法 如何評價蘋果的電子書反壟斷法訴訟敗訴?蘋果電子書反壟斷案上訴失敗需賠償4.5億美元鳳凰科技訊北京時間7月1日消息,據《華爾街日報》網絡版報道,當地時間週二,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支持了… 顯示全部 該案件充滿了戲劇性的因素,不僅因爲案件涉及兩大當紅互聯網巨頭當家產品kindle和ipad的直接爭鬥,背後更牽涉了亞馬遜和蘋果傳奇掌門人貝索斯和喬布斯刺刀見紅的神級對決.若不是喬幫主感覺大限將至,向傳記作者沃爾特·艾薩克森將事情的原委和盤托出,案件的結果或將更加撲朔迷離. 一,商戰歷程 $9.99 ——出版商上了貝索斯"套索" 亞馬遜公司成立於1995年,其創始人兼ceo 貝索斯 一直信奉激進的競爭策略,即通過低價迅速佔領市場,並長期保持低價,以打消任何潛在競爭對手的進入興趣,從根源上維持市場壟斷.該策略異常成功,2014年,亞馬遜的銷售額已經高達889億美元 [i] ,並擴展到幾乎所有商品類別,成爲真正的萬貨商店. 2007年11月亞馬遜推出了革命性的產品kindle,其不僅輕巧便攜,還模擬了紙質書的質感,市場前景看好.kindle推出之前,出版商們認爲亞馬遜kindle顯然有利於擴大圖書銷售量,遂積極與亞馬遜合作,甚至還在kindle發佈會上爲貝索斯站臺.然而,當出版商們看到電子書價格9.99美金,大爲驚恐. 原來,亞馬遜電子書的銷售價格低於其採購價格.亞馬遜與出版商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是"批發模式",即出版商先設定一個建議售價,並經摺算確定批發價.亞馬遜以批發價格採購,但有權自由設定 零售價 .正是在實體領域平淡無奇的銷售模式,在互聯網領域卻蘊含了深刻的商業質變.亞馬遜利用自主定價權將電子書統一定價$9.99,低於其支付給出版商的批發價.利用超低廉的價格,亞馬遜在電子書領域迅速形成壟斷,截至2009年,市場份額高達90%. 出版商至此方覺得大難臨頭,亞馬遜的$9.99策略必然會使其佔領整個電子書市場,它的地位一旦確立,就有底氣向出版商要求更低的批發價,甚至簽約作者,繞過出版商,這對於出版商而言無異於滅頂之災.事實上,考慮到亞馬遜公司在電子圖書市場的支配地位,其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已有掠奪性定價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謝爾曼法》(反托拉斯法)第二條的嫌疑.然而,出版商忌憚於電子書甚至實體書被亞馬遜整體下架的危險,敢怒不敢言. 白衣騎士——喬布斯準備出招 正當出版公司深陷泥潭之時,意想不到的白衣騎士翩然出現——蘋果公司意圖在其推出的ipad中內置閱讀器ibook並出版電子書.彼時(2010年),蘋果公司已如日中天.自從喬布斯迴歸之後,短短10年內,蘋果公司已經成功推出了ipod, itunes, iphone等多款革命性產品或服務,顛覆了音樂播放器,音樂下載以及智能手機市場.對於ipad,喬布斯的野心顯然不止於將其塑造一個新產品類別的霸主,更寄希望ipad中的ibook能夠像顛覆音樂市場一樣顛覆電子書市場.然而,亞馬遜已將價格壓到了最低,若ipad中電子書的售價高於$9.99顯然毫無競爭力,相反,若採用$9.99模式蘋果也會面臨商業風險,並且這種"跳樓價"策略豈能是蘋果的做派. 喬布斯敏銳地觀察到了出版商與 亞馬遜公司 的深刻裂痕,順勢勾畫了奇謀準備一擊制勝.而對於出版商而言,ipad以及喬布斯的出現,無疑是絕地反擊的最佳時機.兩者一拍即合. 代理模式與最惠國條款—— 蘋果精妙的化骨綿掌 蘋果公司面臨的首要問題即破壞亞馬遜對電子書的定價權,而最直接的方式即迫使出版商終止與亞馬遜的"批發模式".蘋果公司在與出版商的協議的初稿中規定"出版商必須與亞馬遜解除批發模式".可是,老辣的蘋果公司法務部門察覺不妥.該條款直接暴露了蘋果公司在幕後協調,策劃針對亞馬遜的橫向抵制,法律風險甚高.如何既實現戰略目的,又能夠最大化降低風險呢?經過精心籌劃,蘋果公司設計出了"代理模式"加最惠國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clause)的方案.乍一看,"代理模式"和mfn條款都是常用的商業條款,然而正是看似平常無奇的條款,卻直指亞馬遜公司的命門.所謂代理模式,即電子書的零售價由出版商設定.實踐中,蘋果公司與代理商確定電子書分爲$9.99,$12.99,$14.99三檔.蘋果收取零售價的30%,而出版商獲取70%.所謂最惠條款,顧名思義,即銷售方應當向另一方保持最爲優惠的銷售價格或者銷售條件,如果銷售向第三方銷售的價格低於合同價格,應當對相應價格予以調整. 雖然mfn條款爲商業合同中常見的條款.但是由於亞馬遜公司的零售價格低於出版社銷售給亞馬遜公司的價格.因此,如果出版商不與亞馬遜終止"批發模式",將導致出版社低於成本在ibook中銷售圖書.出版社的行爲將變得極爲不理性.換言之,蘋果的"代理模式"和mfn條款,使得所有的出版商在幾乎同一時刻有了統一的動機與亞馬遜解除"批發模式".同時,mfn條款使得出版商退出聯合行動的成本異常高昂高,使得橫向價格卡特爾協議獲得了可執行的保障. 蘋果公司的策略大獲成功.在與蘋果的代理模式合同簽署之後幾天之後,美國六大出版商中的五家向亞馬遜進行聯合施壓,如果不接受代理模式,那麼亞馬遜就會受到空窗期(windowing)限制(即延後電子書的出版,使亞馬遜喪失第一時間銷售利益).面對咄咄逼人的攻勢,亞馬遜該如何應對?冷靜應對,堅決反擊—— 貝索斯的答案 在起初的憤怒之後,亞馬遜全力開始戰鬥.2010年1月,亞馬遜將出版商之一 麥克米倫 的紙質書和電子書在亞馬遜全網站下架,而kindle版本則全部消失,以此對出版商進行懲罰. 貝索斯原以爲出版商會束手就擒,卻發現越來越多的出版商堅定地要求廢除批發模式.下架行動幾天後,輿論形式發生了變化,由於亞馬遜的行爲,作家和用戶遭受了損失,對亞馬遜的負面評價不斷增多. 在意識到問題之後,亞馬遜在戰術上迅速調整,接受了代理模式,決定補貼由電子書轉向硬件kindle本身.與此同時,亞馬遜立刻向美國的 反壟斷法 執法機關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發布了一個白皮書,列出了系列事件及其懷疑,直接指稱出版商和蘋果非法勾結,陰謀制定電子書價格. 功虧一簣,喬幫主最後的訪談 實際上,事情至此,全部在蘋果公司的預料之中.由於mfn條款的精心設計,雖然亞馬遜進行了反壟斷的舉報,但是沒有任何核心證據可以證明存在橫向的陰謀定價.出版商的所有行爲都可以解釋爲理性的市場行爲.換言之,在蘋果公司看來,"批發模式"消除而導致的電子書價格整體上升只是因ipad出現而自然出現的結果,經營者沒有任何共謀的動機和行爲. 可是最爲意想不到的證據出現了.2011年秋天,喬布斯去世.隨後一本由沃爾特·艾薩克森撰寫的喬布斯的官方傳記全球發行.在傳記中 沃爾特 援引了喬布斯的話: " 亞馬遜破壞了行業,一些書商會撤出亞馬遜,我們告訴出版商,我們會採取採用代理模式,你們定價我們得30% .當然了,用戶要花更多錢,但這就是你們想要的吧. " 這段話反映出,蘋果公司明知代理模式的全部意義和價值,即電子書的價格會因爲蘋果公司mfn條款的協調而上升.正是由於喬幫主貢獻的核心證據,美國司法部對本案進行了立案.2012年4月11日,司法部正式指控了蘋果和5家出版商,合謀非法擡高了電子書價格,違反了《謝爾曼法》的規定 面對這如此不利的證據,所有出版社都乖乖繳槍,與司法部達成了和解.唯獨蘋果公司誓死不從,死磕到底.當然,也輸了一路,累計賠償了4.5億美金.直至2015年6月30日,蘋果公司領到了前文所述的判決. 二,法律爭議點分析 實際上,由於喬布斯的和盤托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謝爾曼法》禁止橫向競爭者共謀協商提高商品價格.而蘋果和五家出版商協商共謀,毫無疑義地提高了電子書價格,直接違反了該法規定.本案定性自始至終沒有太多的懸念.但是,任何《反壟斷法》案件從來不會缺乏爭議.本案几個爭議點也同樣值得玩味. · 橫向定價or縱向定價?在本案的一審中,法院認爲蘋果的行爲構成了橫向價格固定,蘋果並不服氣.蘋果認爲,自己作爲零售商與出版商之間簽訂協議屬於明顯的上下游關係,即使構成價格固定也是縱向定價.美國司法實踐通常認爲,縱向價格限制對競爭的損害並不大,需適用合理分析原則確定違法與否.而橫向協議屬於核心卡特爾行爲,其對競爭的損害極爲明顯,從而無需進行過於細緻瑣碎的競爭分析即可認定壟斷行爲成立.蘋果意圖通過認定其構成縱向定價而擺脫嚴苛的法律責任. 但上訴法院沒有采納其觀點,判決認爲蘋果與出版商間的行爲屬於"輪軸式"(hub-and-spoke)橫向定價.蘋果作爲軸心,分別與出版商簽訂縱向協議,結果是出版商之間形成了橫向的價格固定.其核心在於蘋果提出最惠國的條款,促使所有人都必須接受該條款並與亞馬遜終止"批發模式".而蘋果與5家出版商設置mfn條款的目的即爲了提升電子書的價格.核心證據即喬布斯在接受《 華爾街日報 》的採訪時,當被問到"爲什麼會有人花14.99美元買一本在亞馬遜上只要9.99美元的書?"喬布斯回答"情況不會是這樣的.價格將是相同的."這句話成爲"輪軸式"橫向價格協議的重要證據. 實際上"輪軸式橫向定價"認定並非本案所獨創,在近期一系列美國的司法實踐中,都有應用,如howard hess dental labs. inc.訴. dentsply int'l,inc., [ii] ,玩具反斗城訴. ftc [iii] 等都適用了該規則.由此,蘋果所謂其構成縱向定價的抗辯顯然難以成立. · mfn條款違法?蘋果公司在本案中的另一抗辯,即如果本案其被認定爲構成橫向協議,實際意味着商業上經常使用的"mfn"條款皆違法,法院因此破壞了一個商業實踐中長期實踐的成熟慣例. 這一觀點在判決中也遭到了無情駁斥,上訴法院判決主筆者利文斯頓(livingston)法官在判決中清晰闡述,mfn條款屬於正常的商業條款.但是如果利用該條款從事壟斷協議,其肯定無法豁免於《反壟斷法》.本案中,蘋果公司採用mfn條款的唯一目的,即促使出版商終止與亞馬遜的"批發模式",從而提高商品價格.壓倒性的證據表明蘋果公司有意促成價格協議,其採用mfn條款掩蓋不了其違法事實.故本案的判決只針對蘋果公司的具體行爲,而與mfn條款無關. 實際上,近期mfn條款在反壟斷法執法領域確實引起了比較高的關注 [iv] .但一般而言,mfn條款本身通常不會有任何的違法嫌疑,但是如果借用mfn條款實現橫向定價或者實現對於支配地位的濫用,則mfn條款本身不會構成合法豁免的理由.蘋果公司的此項抗辯難以成立也在所難免. · 只許亞馬遜放火,不允許蘋果點燈?蘋果公司感到至爲委屈的另一點,本案明顯是亞馬遜掠奪定價,濫用支配地位在先,其單邊壟斷行爲對競爭秩序造成了嚴重損害,而蘋果的協議無非是爲了糾正亞馬遜行爲造成的違法後果,其具有明顯促進競爭的效果. 二審判決再次駁斥了蘋果公司觀點.判決書闡述,濫用支配地位行爲與橫向壟斷協議相比,後者對競爭的危害性更大.不能用一個對競爭危害更大的行爲來制止一個並不同等嚴重的行爲.更何況,亞馬遜的行爲是否構成濫用應當由司法機關來判斷,並不能由當事人自行判斷而任意行之. 該案中還包括其他一些有趣的爭議,比如應當適用合理原則還是本身違法原則等.鑑於反壟斷法漸進演進的特性,對於前述問題,不可能具有完全確定性的答案.但此次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基本體現了反壟斷法最新發展的成果,蘋果公司的繼續折騰,向美國最高院上訴,怕也很難有機會. [i] • amazon - statistics & facts [ii] 602 f.3d 237, 255 (3d cir.2010) [iii] , 221 f.3d 928, 932‐34 (7th cir. 2000) [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