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紡織品標籤法規EU 1007/2011(下稱“法規”)對歐盟境內的紡織品銷售進行監管。該法規規定了有關紡織纖維名稱的使用以及紡織品纖維成分的相關標籤和標記的規則,如果您在歐盟市場銷售紡織品,必須遵守紡織品標籤法規的要求。此外,您還必須遵守各個成員國所有適用的國家法律和法規,這些法律和法規是對歐盟紡織品法規的補充。本文將介紹歐盟紡織品標籤法規的主要內容,以便商家更好地推進相關產品合規。
一、歐盟紡織品標籤法規的適用範圍
歐盟紡織品標籤法規適用於完全由紡織纖維構成的商品,例如服裝、桌墊、腰帶等。此外,該法規還適用於以下產品:
1、含有至少80%(重量)紡織纖維的產品;
2、含有至少80%(重量)的紡織成分的傢俱、雨傘、遮陽傘;
3、多層罩布上層,牀墊罩和露營用品罩的紡織品成分,同時這些紡織成分至少佔該上層或覆蓋物重量的80%;
4、納入其他商品分類且構成此類商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的紡織品,其成分已明確。
二、紡織纖維名稱及相關標籤和標記要求
根據歐盟紡織品標籤法規,紡織品只有按照相關要求貼上標籤、標記或隨附必要的商業文件後,纔可以在市場上銷售。紡織纖維名稱及相關標籤和標記要求具體如下:
1、 紡織纖維名稱和紡織纖維新名稱申請
紡織品標籤和標記上對纖維成分的描述只能使用附件一所列的紡織纖維名稱。製造商或製造商代理可以向歐盟委員會申請在歐盟紡織品法規附件一的清單中添加新的紡織纖維名稱。法規附件一所列名稱的使用僅限於其性質與該附件所述描述相符的紡織纖維。附件一中所列的名稱不得用於其他纖維,無論單獨使用還是作爲詞根或形容詞。
2、紡織品標籤和標記要求
紡織品在市場上銷售時,必須貼上標籤或標記,以表明其纖維成分。標籤和標記應當耐用、易讀、可見,且標籤應當貼牢。除非相關成員國另有規定,否則紡織品的標籤或標記應以當地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提供給消費者。線軸、卷軸、絞紗、線球或其他少量縫紉、縫補和刺繡紗線無需遵守該語言要求。無論何時單獨銷售這些特定商品,只要它們使用“包含性標籤”,就可以使用歐盟任一官方語言爲其粘貼標籤或標記。
3、提供標籤或標記的義務
紡織品投入市場時,製造商應當確保標籤或標記的準確性。如果製造商未在歐盟境內設立,進口商應當確保標籤或標記的準確性。如果分銷商以其名稱或商標將產品投放市場、自行貼上標籤或修改標籤內容,則該分銷商應被視爲製造商。
4、某些紡織品標籤和標記的特殊規定
某些特定商品必須遵守歐盟紡織品法規附件四中的具體貼標規定。例如,緊身商品、蝕刻印花紡織品、紗線、天鵝絨和毛絨紡織品(或類似天鵝絨或毛絨的紡織品)、地墊和地毯(背襯和正面由不同纖維構成)。關於特定的產品類別及對應的標籤要求,請參閱法規附件四。
5、標籤或標記要求的例外情況
(1)某些類型的紡織產品不強制要求粘貼標籤或標記。例如仿真花、鞋罩和化妝箱。關於豁免商品的詳細清單,請參閱法規附件五。
(2)某些商品類型,如果它們屬於同一類型並具有纖維成分,則可使用包含性標籤(對多種商品或成分使用單個標籤)。例如,皮帶、鞋靴和鞋帶、兒童領帶和領結,以及手帕。關於可以使用包含性標籤的商品清單,請參閱法規附件六。
三、關於紡織品成分的注意事項
關於紡織品產品的標籤和標記,不同纖維成分的紡織產品還有不同的要求和規則,下面列舉一些成分相關的注意事項:
僅當紡織品由同一纖維構成時,才能使用“100%”、“純”或“全”等詞進行描述。
僅在以下情況下才能使用“羊毛”或“原毛”的描述(以及按照附件三翻譯成同等的成員國語言):(1) 商品僅由羊毛纖維組成,或 (2) 紡織纖維混合物中所含的羊毛佔總重量的 25%(如果是雜混物,則羊毛僅與其他一種纖維混合);在 (1) 和 (2) 兩種情況下,羊毛纖維:
之前未包含在成品中;
除了製造該商品所需的紡織和/或制氈工藝外,未使用任何其他此類工藝;
未因工藝或使用而發生殘損。
由多種纖維製成的紡織品必須按降序標註或標明所有成分纖維的名稱和重量百分比。
如果紡織品中存在動物源性非紡織部件(例如,由織物製成的袋子上的皮帶),則必須註明“包含動物源性非紡織部件”。
在將紡織品投放市場時,相關的紡織纖維成分描述應以易於辨認、可見、清晰的方式在目錄和貿易文獻、包裝、標籤和標記中註明,且印刷尺寸、樣式和字體應統一。消費者在購買前(包括通過電子方式購買的情況)應能清楚地看到這些信息。
附: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02011R1007-20180215
以上內容來源Temu賣家課堂。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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